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一個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國會法令所授權創立,並由國會領導;今年美國參議院投票否決 FCC
法案,允許網路供應商自由分享使用者的網路瀏覽資料,此舉引來一陣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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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美國參議院投票否決 FCC收集使用者上網資訊法案]

聯邦通訊委員會是由1934年通訊法案所創立,取代了原先的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負責規定所有的非聯邦政府機構的無線電頻譜使用(包括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美國國內州際通訊(包括固定電話網,衛星通訊和有線通訊)和所有從美國發起或在美國終結的國際通訊。同時委員會也是影響美國通訊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許可權涉及美國的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可以根據”公共利益、方便或必要”的理由發放或不發放無線電頻譜執照(FCC could award or
not award licenses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convenience or
necessity”)。聯邦通訊委員會和保衛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衝突的問題存在爭議。

聯邦通訊委員會現規劃有7局11辦公室,包括消費者和政府事務局、執行局、國際局、媒體局、無線通訊局、有限競爭局、公共及國土安全域性、辦公室、行政法法官辦公室、通訊商業機會辦公室、工程和科技辦公室、律師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立法事務辦公室、常務懂事辦公室、媒體關係辦公室、祕書辦公室、戰略規劃和政策分析辦公室、工作場所多樣性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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