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所司法機構

日本裁判所是日本的司法機關,也稱之為法院,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書記官、裁判所事務官和執行官等職員在內的機關,日本國憲法第76條規定,”所有的司法權均屬於最高裁判所及根據法律規定而設定的下級裁判所”。

日本裁判所司法機構

在日本法律中”裁判所”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裁判所”是指訴訟法上的”裁判所”,即在每個案件中行使審判權的合議庭或者獨任製法官(即”裁判官”)。廣義的”裁判所”是指《裁判所法》上的”裁判所”,即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書記官、裁判所事務官和執行官等職員在內的機關。

根據裁判所法規定,日本全國的法院系統由一個最高裁判所(簡稱”最高裁”)與下級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長官(1名)與最高裁判所判事(14名)等15名法官(裁判官)構成(5條)。下級裁判所包括高等裁判所(簡稱”高裁”)、地方裁判所(簡稱”地裁”)、家庭裁判所(簡稱”家裁”)、簡易裁判所(簡稱”簡裁”)。下級裁判所的法官中,高等裁判所的首要裁判官為高等裁判所長官,其他法官稱為判事、判事補及簡易裁判所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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